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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惠民小知识(第一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23 19:3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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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惠民小知识(第一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知情权是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能有效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群众利益,缓解房屋征收中存在的社会矛盾。

那么有哪些征收与补偿信息是需要公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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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公开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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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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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要件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

公开内容: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资料

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仅面向申请人公开

注:本文中公开内容及范围均来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后文不再赘述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开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仅面向申请人公开

(三)房屋调查登记

《征收补偿条例》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公开内容: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征收补偿条例》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公开内容:论证结论、征求意见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公开范围:方案制定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时采用依申请公开

(五)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内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征收依据、征收范围、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救济渠道)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二、评估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公开内容: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开内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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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户补偿情况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公开内容:分户补偿结果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二)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主动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等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公开内容: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三)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开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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