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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基于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25-09-05 18: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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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基于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经验总结

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抓手,直接关系政府公信力与群众切身利益。结合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中服务4省8个地区的实践,系统梳理决策流程中的典型问题,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准,提炼可复制的规范经验,为各地区深化决策程序改革提供参考。

常见问题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计划推动实施。

决策事项目录是年度决策工作的“路线图”,需结合地方发展需求科学制定,但部分地区存在未按计划执行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因上级政策未出台、资金筹措滞后等因素,目录内决策事项或项目长期停滞;同时,部分地区未动态调整目录,对已无需出台的决策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未及时移除,影响政府决策权威性。如,某市将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但因该地区国土空间规划长期未获批复,导致决策事项未按计划时间出台,影响年度决策工作的整体进度与公信力。

常见问题2:公众意见征集环节未按要求开展。

民主决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决策民主性的重要体现。《条例》第二节对公众参与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决策承办单位仍存在流程缺失、压缩时间、细节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为:未落实公众参与程序,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征求公众意见;为加快决策进度,将意见征求期限压缩至30日以内且未在公告中说明理由;未对征集到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倒置,将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置于合法性审查之后等。

常见问题3:专家论证形式化且执行效果不达标。

《条例》明确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在落实专家论证时形式重于实效,专家专业度难以满足科学决策需求。具体表现为:部分决策的专家论证环节,参与研究的专家均为本部门内部人员或决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发挥专家论证环节的实际作用。个别地区专家论证存在走过场现象,仅留存整体结论,各专家具体评审意见及评审过程材料均未留存,导致论证过程缺乏实质性支撑。

常见问题4:合法性审查程序存在瑕疵。

《条例》明确要求,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因前期流程拖延、领导决策压力等原因,临近常务会议才向合法性审查机构提交审查材料,导致未给审查机构预留充足时间,这种仓促审查往往会导致审查内容不全面,如审查机构仅聚焦文件内容进行审查,而忽视对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法定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查。且在仓促审查后,决策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未能有效吸收落实,导致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文件仍存在实质性缺陷,影响决策质量。

常见问题5:决策事项归档不符合规范标准。

《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然而在实际核查过程中,部分单位决策归档顺序混乱,未形成统一的归档规范和要求。具体表现为:缺失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未按决策程序进行梳理存档,未规范编制归档目录等,影响决策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常见问题6:后评估工作组织执行力度不足。

《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决策机关定期组织后评估,检验实施效果。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地区后评估存在“形式化”倾向:一是未建立常态化后评估机制,仅在问题暴露后开展临时评估程序;二是评估方法单一,多依赖内部汇报或简单问卷,未能有效结合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多元手段,导致评估结果难以全面反映决策实施的真实效果,影响决策优化调整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以上问题, 既不符合《条例》要求,又削弱决策科学性、群众认可度,甚至可能引发行政争议,阻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此,我们结合《条例》核心条款及多地辅导经验,针对性提出可操作性意见,助力规范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一是强化目录执行与动态管理。定期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完成情况,对因条件变化需延期出台或无需决策的内容,通过调整出目录或延续至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的方式动态调整。调整过程需与决策起草部门做好对接,明确调整的方式和理由,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渠道对外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严格落实公众参与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强化规范意识,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意见征集,同步公示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意见征集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需要缩短征集期限的,须在意见征集公告中说明合理理由。同时为保证意见征集效果,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转发。及时归集意见反馈情况,形成“征集-反馈-回应”闭环,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提升决策民主性。

三是规范建设专家论证机制。各地区可按需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借用上级资源,确保专家权威专业,避免因资源不足影响论证质量。在论证形式上,可根据决策事项的紧急程度与复杂程度灵活适配,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技术难度高的决策,优先组织专家论证会,通过现场研讨充分交流意见;对情况相对简单的决策,可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由专家独立出具论证意见,确保论证过程高效且充分,避免“走过程”,为决策科学性提供专业支撑。

四是确保合法性审查环节质效。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决策合法合规的关键环节,决策承办单位需要高度重视该环节的工作质量,按照审查机构要求准备前期各环节的材料,确保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多部门协调的复杂事项,延长至10~15个工作日,确保审查机构全面核查决策事项权限、法定程序、草案内容等要点。同时承办部门须重视审查意见,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研究,必要时进行调整和补充,筑牢法律风险防线,避免审查仓促导致“带病出台”。

五是规范全流程决策档案管理。结合全流程编制归档顺序和标准,明确各环节材料清单,涵盖决策文本、征求意见公告、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提请的函、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会议纪要与记录等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决策作出后30日内完成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号与装订,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且内容一致,电子档案还需做好备份以防丢失,保障决策档案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六是构建强实效的后评估体系。按照《条例》要求,在决策实施后1-2年内启动后评估工作,为保障客观性,可委托律所、第三方机构开展,避免“自评估”的局限。评估指标应兼顾实效与民意,除实施效果、成本效益外,可纳入社会满意度、风险隐患等维度。评估过程结合实际需要,采用数据分析、实地调研、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确保结论真实可信。最终评估报告需明确提出“延续”“调整”“废止”三类具体建议,作为决策调整依据,形成“执行-评估-优化”的闭环管理,推动决策动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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