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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常见问题剖析
发布时间:2025-09-29 16:1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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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常见问题剖析


加快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建设,是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与有效法律实施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深远意义。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的典型问题,结合实操案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各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提供参考。

常见问题1: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不准确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精准认定是规范制发流程的前提,直接影响后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的适用性。部分地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认定标准模糊、主体权限混淆、内容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一些本应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发文,仅作为一般性文件进行管理,导致制发程序不规范,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未落实;部分地区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发文主体的要求。

常见问题2:公众意见征集工作重视度不高

《通知》明确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实践中,部分地区对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重视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征求公众意见;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未同步公示草案说明;征求意见期限不足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未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系统梳理、分类汇总;对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未进行系统梳理、存档;为加快文件出台进度,征求意见期限尚未结束,便提请上会审议。

常见问题3:合法性审核程序落实不到位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部分单位合法性审核环节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具体表现为:合法性审核时间未得到充分保障,部分地区为加快文件出台进度,压减合法性审核时间,甚至临近上会审议时,才向合法性审核机构提交审核材料;审核内容不全面、流于形式,部分地区仅聚焦文件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核,而忽视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合规性的审核;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不到位,起草单位未充分吸收审核意见,导致最终出台的文件中仍存在违规设定许可、处罚等问题。

常见问题4:备案监督工作履行不到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循备案监督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地区未充分贯彻备案监督要求,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备案,甚至未履行备案程序等情况。

常见问题5:行政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不规范 

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归档作出明确要求,导致各地区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工作中缺乏统一参考标准。从实地核查情况看,部分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归档顺序混乱,未建立统一的归档规范和要求。具体表现为:案卷缺少目录或目录未按出台程序进行梳理编排;案卷未收录重要环节,或同一环节资料重复收录。

常见问题6:后评估工作组织执行力度不足

依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要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具体表现为:未建立常态化后评估机制,仅在文件出现问题后才仓促启动废止程序;未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领域,邀请相关专家、第三方开展后评估,仅由部门内部人员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开展简易评估。

上述问题,既暴露政府决策过程中对社情民意的重视度不够,也反映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规性仍有不足,可能对政府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甚至阻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此,我们结合相关政策依据及多地辅导经验,针对每类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建议,助力各地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

一是加强人员培训,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对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结果,定期核查部门发文目录,筛查应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却未纳入的情形,及时通报并督促履行法定程序。加强对各单位政策法规科室人员培训,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对于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是严格落实公众参与,拓宽征求意见渠道

明确征求意见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线上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线下可通过公示栏、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方便公众理解文件精神,提出建设性意见。若文件涉及特定群体利益,可面向群体代表、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集意见。明确意见征求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意见处理闭环机制,对收集到的意见逐一登记编号,明确采纳情况,对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提意见的公众或单位反馈。

三是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起草单位向合法性审核机构提请审核时,要预留至少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并根据审核意见规范修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审查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需先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再提交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对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条款,审核是否存在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歧视性限制等内容。将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常务会议集体讨论议题,确保审核意见全面落实,起草部门未吸收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避免审核流于形式。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管理,压实监督责任

依据本地区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备案审查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执行向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时限,确保备案材料完整齐全。若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法内容,应在收到备案审查建议书后,尽快启动修改程序,必要时废止原文件并按流程重新制定。司法部门可创新案例指导模式,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提示风险隐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及程序开展监督指导,提升政策制定者的法治思维。

五是规范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溯源

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流程,细化全流程标准,明确决策文本、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各环节材料清单,确保归档要素完整。强化时限管理,对于已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在30日内完成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号与装订,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且内容一致,电子档案还需做好备份以防丢失,保障决策档案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六是构建强实效的后评估体系,提升文件质量

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需建立常态化后评估机制,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为破除“自评估”的局限,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重点对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限制条款、不契合现行政策精神的内容等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应兼顾实效与民意双维度体系,纳入社会群众满意度调查,期间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市场主体代表、群众代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群体的意见。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调研、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形成结论,实现评估科学化、治理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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