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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政务“知”公开(第七期)| 公共交通领域企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2-09 17:01: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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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政务“知”公开(第七期)| 公共交通领域企业信息公开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和切身利益。加强和规范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更好维护公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部署要求,2022年2月19日公布了《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明确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并对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类别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提升了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公开方式

(一)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二)公开原则

坚持便民实用、及时全面。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企业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运营线路、站点等信息发生变更影响公众出行的,在变更实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开。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动、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以及信息保存期限等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渠道

1.交通运输场站;

2.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3.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

二、内容要求

基本要求: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权益维护等信息。

(一)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

1.运营线路、站点名称、服务时间、运行方向、票价、乘车(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2.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3.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4.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投诉受理制度等权益维护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还应当主动公开运行间隔时间、周边换乘、路线指示标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站台紧急停车按钮、车辆紧急解锁按钮使用方法等信息。

城市轮渡运营企业还应当主动公开载客定额、消防救生演示图、救生衣使用方法等信息。

(二)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

1.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票价、里程表、乘车规则等道路班车客运运营服务信息,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道路客运站运营服务信息;

2.乘客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3.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4.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三)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

1.船舶名称、目的港、始发港、班期、班次、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2.载客定额、乘船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范信息;

3.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标识、消防救生演示图等应急处置信息;

4.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四)综合客运枢纽内的公共交通企业

应当做好枢纽内导向标识、换乘路径、集疏运路线图等信息的主动公开。

三、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一)利用企业自身网站平台进行公开

案例1

济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网站优势,全面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线路、IC卡使用等实用信息。

案例2

德州市客运总站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页面,集中展示企业信息、道路班车客运运营服务等信息。

(二)依托市县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统一平台

案例1

烟台市长岛港港务有限公司依托烟台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统一平台,集中公开运营服务、安全防范等信息。

案例2

奉化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依托区级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组织机构、运营服务、安全规范等信息。

四、工作建议

(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各公共交通企业认真执行当前实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和相关公开制度机制,不断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流程、审核程序等,细化本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时限、渠道,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

(二)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充分利用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重要媒体和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等场所进行公开,同时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公开载体,强化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积极发挥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宣传渠道作用,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广度,使信息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三)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受理机构、受理渠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依法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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